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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股东过度操控、乱用公司品格行为成都收账公司股东过度操控、乱用公司品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3)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成都收账公司因下列景象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许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别,操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别,致使双方财政账目严峻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继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事务继续地混同,具体买卖行为、买卖方式、买卖价格受同一操控股东分配或许操作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产业与公司产业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政不分、人员不分、财物不分。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