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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股东过度控制、乱用公司人格行为

成都收账公司股东过度控制、乱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职责;(3)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逃避债务,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

成都收账公司 因下列景象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许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别,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职责: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别,致使双方财政账目严峻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淆,并继续地运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事务继续地混淆,具体买卖行为、买卖方式、买卖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分配或许操作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政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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