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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支持肯结论的判例:破产止息效能及于保证人,保证人无需承当主债款人破产程序发动以后的利息。

成都收账公司支持肯结论的判例:破产止息效能及于保证人,保证人无需承当主债款人破产程序发动以后的利息。

 判例1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453号,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海丰华城动力有限公司、海丰华辰动力有限公司、蔡成华保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观念:首先,担保债款具有从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承当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款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矩,人民法院判决受理主债款人破产请求后,主债款间断计息。依据担保从属性的准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款为限,故担保债款亦应间断计息。其次,从担保准则体系来看,其不只规矩了保证人的代偿责任,保障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矩了保证人的追偿权,统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主债款间断计息,债款人受损的仅是利息丢失。如果对保证债款不间断计息,将影响保证人的追偿权,对保证人较为不公。

 判例1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533号民事断定书,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长春国兴信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旭晨胶带有限公司、陈尚军、孙文告贷合同纠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观念: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矩“附利息的债款自破产请求受理时起间断计息”,故原审断定认定中行四平分行对旭晨胶带享有的债款应于2018年8月13日间断计息,同时以为国兴担保在上述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判例1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4月20日登载署名李茜的文章《观念:债款人破产后,债款间断计息的效能是否及于担保人》,作者附和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担保责任的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应大于主债款,债款人所享有的主债款范围为破产债款,则担保人也仅就破产债款承当担保责任(笔者注:因作者没有写明案号,故没有查找到该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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