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收账公司契合下列景象之一且危害公司权益为由,恳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成都收账公司契合下列景象之一且危害公司权益为由,恳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伪财政会计报表虚增赢利进行分配; (二)经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民会纪要》第五条规定:“投资方与方针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方针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好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是否契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恳求。投资方恳求方针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方针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