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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主债款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中止计息?成都收账公司主债款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中止计息? 民法典收效前,主债款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中止核算利息,实践中一直都存在争议,甚至同一法院或裁决组织在同一期间作出的判定或判定都不同的状况非常常见,所以我国近2年非常重视“同案同判”,并在2021年11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一致法令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法官在判定前查找类似案子判定,并鼓舞和要求律师对相应判例进行检索作为参阅给法院。民法典实施收效前,关于主债款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中止核算利息的问题,首要有以下两种定见: 民法典实施前的第一种定见(担保人中止计息)的首要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46条清晰规矩:“未到期的债款,在破产恳求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款自破产恳求受理时”。依据破产法46条的规矩,附利息的债款自破产受理时中止计息,一起因为担保职责本身具有从属性,担保职责规模不该大于主债款。已然主债款人在破产后已经中止计息利息,作为依据担保从属性的准则,担保人的担保职责以主债款人承当的债款为限,就应当中止计息。 成都收账公司民法典实施前的第二种定见(担保人不中止计息)的首要理由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关于企业破产后,相应担保人中止核算利息的清晰规矩,而且担保法清晰规矩了担保职责规模依据担保合同约好承认。别的,《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也规矩了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方案的影响。一起,再基于主债款人和担保人往往都是关联方,假如主债款人破产后,中止担保人计息,可能会导致担保人和主债款人存在恶意勾结使得主债款人破产,然后其都不必向债款人付出破产受理后的利息,这样的状况不利于违背诚信准则和不利于经济的和谐发展,严峻侵害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的企业中止计息,首要是为了对破产企业的债款人的公正保护,从提高破产程序处理功率方面进行考量,规范破产申报,并不是为了消除破产受理日后的债款。因此,利息等不因主债款人破产而对担保人中止核算。本文首要讨论民法典收效前后,主债款人破产,担保人是否中止核算利息的问题。 一、民法典实施之前 1、支撑主债款人破产后担保人中止计息的案子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19号的再审判定中观念:确保人所承当的债款规模不该当大于主债款人。主债款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债款人对主债款人依据破产法的相应规矩核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之日止,假如要求确保人在主债款人破产后持续向债款人付出利息到实践清偿之日没有清晰的法令依据,对确保人会导致严峻的损害,违背公正准则。 (2)(2018)最高法民申606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就担保的法理和性质而言,担保人并非自己对债款人担负独立的债款,而仅仅担保主债款人的债款,即仅就主债款人对债款人所担负之债款而向债款人承当担保职责。换言之,担保人承当的担保职责不该大于主债款及其利息等费用的规模。假如要求担保人承当比主债款人更大的职责,则应当有法令的清晰规矩或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好,在无法定依据,本案双方亦未就此作出约好的状况下,主债款中止计息的效能应及于确保人。担保人中岳公司建议即使其应承当确保职责,也应按破产程序承认的债款数额为限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撑。 2、不支撑主债款人破产后担保人中止计息的案子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710号判定书观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款中止计息的效能不该及于确保人。最高法院的理由如下:首先,《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矩:“附利息的债款自破产受理时起中止计息”,该条是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款利息怎么止付所作的特别规矩,但仅规矩破产债款人与其债款人之间怎么在该程序中计息问题,并未触及担保人。其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已失效)第44条规矩:“确保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的,债款人既能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也能够向确保人建议权利。债款人申报债款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确保人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之间约好担保便是为了保障在债款人破产等不能彻底清偿约好债款状况下,债款人仍可经过恳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来如期完成约好债款(含类似本案的正常利息)。确保人依照约好的规模和方法承当确保职责,也未超出确保人订立确保合同的预期,亦不违背民法公正准则。担保人深圳品牌公司恳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主债款中止计息的效能也适用确保人,缺乏实际和法令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撑。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344号民事判定书认为:破产是债款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完成债款的一种方法,而债款消除应当具备民法、合同法等实体法令规矩的条件,因此,虽然《企业破产法》规矩了破产债款在破产恳求受理后中止计息,但关于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作为劣后债款予以保护,该部分债款并未消除。《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矩的是破产债款的规模,并不能推导出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债款消除,该债款实质上仍然存在,只不过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保护,故将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归入担保规模并不违背担保的从属性”。因此,担保人要求对主债款人破产后的利息也中止对担保人自己核算的,没有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二、民法典实施之后 1、民法典实施后,全国第一个判定主债款人破产,担保人不承当破产后的利息的案子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定。 2018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定告贷合同,A公司向某银行告贷人民币210万元。同日,B公司、C公司、D个人、E个人与某银行分别签定确保合同,愿意为A公司与某银行办理的授信事务形成的210万债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某银行完成债款的相关费用供给连带职责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告贷到期后,A公司未能依约按期归还本息,上述确保人也未实行确保职责。2020年9月21日,法院裁决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恳求。某银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告贷人及确保人均抗辩,对告贷及担保均无异议,但依据民法典担保司法解说的规矩,确保人的利息的核算应截至破产受理之日。常熟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22条清晰规矩了担保人能够建议担保债款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之日起也对担保人中止计息。因民法典实施前的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说未对担保债款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之日起是否计息作出清晰规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刻效能的若干规矩》第3条之规矩,民法典实施前的法令实际引起的民事胶葛案子,当时的法令、司法解说没有规矩而民法典有规矩的,能够适用民法典的规矩。故适用民法典担保解说第22条规矩,最终法院判定案涉确保人的担保债款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之日起中止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执监415号的执行裁决中观念:最高法院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相较于主债款而言,担保债款具有从属性,担保人承当的担保职责规模不该大于主债款,此为担保从属性的必定要求。主债款人被法院裁决受理破产后,主债款因破产程序而中止计息,假如债款人仍要求担保人持续承当担保债款利息,可能导致担保人最终承当的担保职责规模大于主债款,显着违背了担保的从属性准则。因此,担保债款也应适用主债款因破产受理中止计息的规矩。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22条规矩也进一步清晰了此观念。本案子虽不宜直接征引该条规矩作为裁判依据,但在该司法解说关于之前长期争议的法令问题予以清晰后,可参阅该规矩承认的裁判理念辅导司法实践。最终,最高法院支撑了主债款人破产的,也应当对担保人中止核算利息。 综上所述,咱们的观念和建议:虽然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22条清晰规矩:“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后,债款人恳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担保人建议担保债款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之日起中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建议应予支撑”。该条款很清晰的规矩了担保人在主债款人破产后中止核算利息,可是,不代表民法典实施后担保人在主债款人破产后不会承当利息、违约金等状况的产生。 一起,咱们也认为和建议债款人、债款人、担保人等仍是需要对主债款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持续承当利息、违约金等清晰的进行约好,以避免将来出台新的法令、新的司法解说或方针等改变,导致担保人承当主债款人破产后的利息的状况产生。(民法典的实施便是一个比如,现在假如再要求担保人在主债款人破产后承当利息的,则比民法典实施之前要困难多了)一起,依据民法典担保解说第22条的规矩,担保人建议中止计息的,法院应当支撑不承当破产后的利息。可是实际中,担保人下落不明或许不该诉,或许没有建议中止计息的,可能视为担保人放弃相应抗辩权力。一起,假如再没有清晰约好担保人不承当主债款人破产后的利息的,法院也极有可能判定担保人承当主债款人破产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再者,实践中也存在债款人和担保人恶意勾结破产、担保人鼓舞和积极支撑债款人破产等很多复杂和特殊的状况,然后法院可能会判定要求担保人持续承当主债款人破产后的利息及其违约金等。最后,咱们期望,债款人、债款人、担保人等在往后的实践中引起注意,并在胶葛产生前约好好主债款人破产的,担保人是否持续承当利息、违约金等职责,以削减后期出台新的法令、司法解说或方针改变的影响,因为依照民事法令理论的准则是“约好大于法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