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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款转让告诉债款人的正确方法成都收账公司债款转让告诉债款人的正确方法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有关“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产生效能”的规则,是为了避免债款人重复实行、过错实行债款或加剧实行债款的担负。债款人以登报的方法告诉债款人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则。只要债款人施行了有效的告诉行为,债款转让就应对债款人产生法律效能。 成都收账公司 案情简介 1994年,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00万元,由丙公司担保;1996年,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050万元,由乙公司担保。 2000年3月10日,省银行与某财物公司约好,自2000年3月25日起,将对债款人甲公司、担保人丙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债款、对债款人甲公司、担保人乙公司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的债款搬运给某财物公司,告诉了债款人和担保人。 2002年9月30日,某财物公司将甲公司所拖欠的借款债款转让给李某,并于2003年1月21日,在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款搬运告诉,告诉甲公司及担保人丙公司、乙公司,其依法享有甲公司债款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已依法搬运给李某,由其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 2003年2月13日,李某向法院申述,恳求甲公司偿还债款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丙公司、乙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恳求,乙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关键 乙公司主张债款的转让,没有告诉债款人及担保人,故债款转让的效能不及于乙公司。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产生法律效能。但法律法规对告诉的具体方法没有规则。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某财物公司济南办事处将其债款转让李某后,两边一起就债款转让的事真实山东法制报上登报告诉债款人及担保人。山东法制报是在山东省内揭露广泛发行的报纸,一审法院认为债款人在该报纸上登报告诉债款人及担保人债款转让的现实,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债款人已将债款转让的现实告知债款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当。且本案中债款转让人、债款受让人、债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对债款转让的现实及效能提出贰言,债款人及担保人只是对债款款项利息的数额有贰言,一审法院已作审查处理。乙公司在上诉恳求中,没有触及债款转让内容及效能问题的贰言,即乙公司对两边债款债款存在的现实是认可的。乙公司经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款转让的现实,且知道实行债款的对象。本案中的债款转让并没有致使债款人过错实行债款、双重实行债款或加剧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担负,也没有危害乙公司的利益。两边债款债款关系清晰,债款人及担保人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乙公司仅以债款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款转让告诉不当为由,否定债款转让对其产生法律效能,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成都收账公司评 析 1、法律并未具体规则债款转让告诉的方法,采用书面方法告诉并由债款人签字认可是最佳方法。因而,在债款转让时,债款人最好采纳书面告诉方法,以减少诉讼纠纷。 2、若以书面方法之外的方法告诉的,应保证债款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款转让的现实。因而,若采用登报的方法,应挑选揭露广泛发行的报纸,以便在产生争议时有满足的证据证明已实行了债款转让的告诉责任,从而使得债款转让对债款人产生效能。 3、即便债款人在债款转让时没有告诉债款人,但债款的受让人直接以债款人为被告提申述讼,寄送申述状的方法能够作为合法的债款转让的告诉方法。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