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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成都收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一)因法定或约定原因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且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经营者或其他有关人员;

(二)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

前款规定的法定或约定原因主要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股东、经营者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二)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

(三)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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