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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未经审判,履行程序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履行人

成都收账公司未经审判,履行程序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履行人

 答:不能。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和履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力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履行程序通常不该直接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力义务,只能依照履行依据予以履行。变更、追加被履行人应当遵从法定准则,关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景象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不然实质上掠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归于程序违法。

 涉夫妻一起债款案件事关买卖安全、社会诚信和家庭安稳,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歹意勾结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景象,也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歹意勾结危害爱人利益的景象,特别是要防止简单化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款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如严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同时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力。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歹意勾结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一起债款,而非在履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履行人。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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