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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这样区分成都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这样区分 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但是爱人如果能证明该债款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芒市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涉及夫妻债款的案子。 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好,于2018年12月18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因被告张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9月30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告贷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某收款后分两次向原告出具了借单。借单对被告张某告贷的数额,告贷期限及告贷利率都做了清晰约好:告贷金额(本金)为10万元整(即:两次出借数额共计本金为10万元整),利息为月利率2%,告贷期限为2个月。告贷期限到期后,被告张某并未依约还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张某催收,被告张某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恳求。 成都收账公司庭审中,查明该2笔告贷均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中,经法官耐性细致及释法懂事,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最终,这起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到宽和,被告张某自愿一次性归还原告本金。 针对该案子,法官表明,在夫妻一起债款的外部联系中,因家庭生活的私密性,造成婚姻联系以外的人难以准确知晓告贷的真实用途,不适宜对债权人苛以严厉的证明职责,债权人就告贷用于一起生活的证明职责显然较轻,且仅在形式上加以注意即可。但在夫妻内部对一起债款的承担上,该债款是否因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可作为爱人一方对抗举债方的抗辩理由。将夫妻一起债款的外部联系认定直接推及夫妻内部的债款承担,则过度扩张了家事代理权,助长夫妻一方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在安全与公正的价值取向上严峻失衡,过分追求买卖安全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却过度牺牲了举债人爱人的利益,客观上会削弱债权人对买卖危险的防范认识,乃至诱导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虚拟债款以损害另一方产业权益。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