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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婚姻法关于夫妻债款的规则:成都收账公司婚姻法关于夫妻债款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三、其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款向债款人的配偶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生活的在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双方建议权力。 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