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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下列景象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成都要债公司下列景象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购买住宅和车辆、装饰、休闲旅行、出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与教育训练、承受严重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非举债爱人可以阐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审理案件时,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婚前举债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依其用处特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对于大额借贷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景象,法院应在查明现实后依照实际用处分别作出处理,未有证据证明用处部分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本文由成都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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