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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

成都收债公司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 夫妻两边一起签字或者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负的债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属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属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在外。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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