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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解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款许诺还款需承当个人职责

成都收账公司解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款许诺还款需承当个人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然而,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债款上许诺还款,并签上自己的大名和身份证号时,是否仍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在许诺还款呢?

 一、判定结果: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款许诺还款被判个人担责

 卢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款出具许诺书,签名并备注个人身份证号码。后债权人申述卢某个人,一审被法院判令卢某偿付债款;卢某不服上述,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号:(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441号。

 二、案情分析:卢某的许诺书究竟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仍是其个人行为

 二审法院以为,在“许诺人”处有法定代表人卢某的签名,故该明细既有对账单性质,又有还款许诺的性质,不管卢某作为公司的担保人,仍是归纳接受该公司债款的债款人,原告申述卢建清承当还款职责,并无不当。因此,卢某上诉称公司实际上是陈某控制和经营,自己仅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不应承当公司债款,更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仅是其单方陈说,既无证据支撑,并且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应对策略

1、总的原则:公司的归公司,个人的归个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前想清楚自己到底是代表公司仍是个人,仍是含混不清。

2、法定代表人不要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款担保或许诺,哪怕法定代表人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通过公司授权的担保或许诺要盖公章,不要留下个人身份证号等容易与个人身份相挂钩的信息。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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