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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理论支撑源于“债务人代位权”方法成都要债公司理论支撑源于“债务人代位权”方法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务人只能向债的相对方建议,要求其在清偿条件成就后进行清偿。为防止债务人隐匿责任财产,特别是怠于建议其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我国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即债务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清偿。根据为《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或许与该债务有关的从权力,影响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实现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力,可是该权力专归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到期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建议。” 与代位权诉讼准则的立法意图共同,保全第三人债务程序亦归于帮助债务人实现第三人到期债务的方式之一。尽管保全第三人债务不能产生代位权诉讼准则的结局、确定的变动法律关系的效果,然后产生要求次债务人履行直接给付责任的既判力,但诉讼保全准则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同时在履行阶段可以裁定其向申请人支付,即保全债第三人债务是代位权诉讼准则在程序法中的延伸。《民事强制履行法(草案)》第151、153条进一步将上述程序上的履行办法别离规定为“查封令”和“履行令”。 本文由成都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