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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个人债款的法令救济手段

成都要债公司个人债款的法令救济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则的:“发生法令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定,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此款便是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法令依据所在。

 成都要债公司人民法院判定后,欠债人仍不归还借款,你即能够请求法院实行,法院能够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实行,甚至能够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科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住、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住、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义务部分的产业。

3、藏匿产业的,人民法院有权宣布搜寻令,对被实行人及其居处或者产业藏匿地进行搜寻。

4、 强制被实行人加倍支付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或拖延实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实行人有其他产业的,也能够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6、被请求人拒不实行收效判定、裁定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7、被请求人拒不实行收效判定、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科罪”。

本文由成都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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