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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关于夫妻一起债款清偿的学说不合成都收账公司关于夫妻一起债款清偿的学说不合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一起债款应当“一起归还”。在夫妻两边离婚切割产业之时,债款人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请求夫妻两边连带清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与第26条,夫妻一方可在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之后根据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定建立的标准行使追偿权;夫妻一方逝世的,另一方应当对夫妻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如此规定的原因有三:一是夫妻两边本来就是同一债款的一起债款人,该债款为两边所同意或其所带来的利益为夫妻两边所共享;二是债款人婚姻关系的未来状况属于债款人难以预料的风险;三是夫妻产业构成夫妻一起债款的全部担保。 由非举债方与举债方对夫妻一起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有学者持附和观念。 可是,近年来上述“一起债款连带清偿规则”逐渐受到学界的质疑,其要点可归纳如下。(1)在外部关系上,夫妻一起债款至少应当被解释为由“夫妻一起产业+债款人的夫妻个人产业”承当的债款,举债方爱人不该以其个人产业为夫妻一起债款担任;在内部关系上,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个人债款应当分别被理解为“夫妻一起产业的债款”“夫妻个人产业的债款”。 (2)由举债方爱人承当无限制的连带职责超出制度设置的目的规模。夫妻一起债款的“一起归还”只能被解释为一起债款人就剩下债款拿出“一起份额”的个人产业加以归还,并不发生连带清偿职责。非举债方没有参加夫妻一起债款的订立,其在婚前取得的或在离婚后获得的个人产业与夫妻一起生活无关,不会发生连带清偿夫妻一起债款的效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超越立法之嫌。 (3)保障债款人利益和维护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不可偏废。将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与非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债款进行隔离,非举债方的职责产业规模应与一起产业制对应,非举债方最多是因夫妻一起生活享受了举债方的债款资金所有权,即便该债款或其转化物全部或部分搬运给非举债方,该方也只能在其实际获益的规模内承当清偿职责,其职责产业至多仅仅夫妻一起产业,不可能扩展至其个人产业。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王社保与吕国华、刘明桂债款承认纠纷案”中,法院即判定非举债方以夫妻一起产业为限清偿夫妻一起债款。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