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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好股权转让前债款由原股东悉数承当是否有效成都收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好股权转让前债款由原股东悉数承当是否有效 股东转让公司悉数股权时应充沛发表公司对外债款,因而为确保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在协议为相等主体之间达到、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明、并且不违反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的情况下,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款承当职责。 但需求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束缚协议两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束缚协议两边当事人,其效能并不能及于合同两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当债款,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当公司债款。 公司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当债款,实际上便是协议转让的股权存在重大瑕疵。股权除具有身份权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另一重要特征,便是股权又指向产业利益。因而,公司对股权转让之前公司债款的承当,直接导致了转让后股东的产业利益的减少,新股东能够凭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职责。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逃避债款,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