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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成都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合同两边履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履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履行。

 合同两边未履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好的价格履行,为确保债款的履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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