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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在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勾结,虚构债款,第三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款,第三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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