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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下列债款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款

成都收账公司下列债款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款: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款;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擅自资助没有抚养责任的人所负的债款;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言或赠予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附随这份遗言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款为承受遗言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款;

(5)夫妻双方依法约好由个人负担的债款;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款;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款。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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