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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案子进入履行后,作为被履行人的公司悄然刊出怎么办?成都收账公司案子进入履行后,作为被履行人的公司悄然刊出怎么办? 若债款人的债款已经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款人可请求强制履行,此刻公司主体成为被履行人。在履行过程中,若公司股东违法刊出公司,则作为请求履行人的债款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履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履行人,对公司的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直接向履行法院请求改变、追加股东作为被履行人,此刻,该公司整体股东均要对公司正在被履行的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对公司享有债款的权利主体可以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依法申报债款或经过诉讼完成债款。一起,基于市场主体应当遵从的公正、诚信等基本原则,笔者在此也想提醒各公司主体及股东、高管等相关人员,经过闭幕、刊出公司的方法来逃避公司债款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公司刊出有必要严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公告,通知债款人进行债款申报等等,切勿忽然“隐姓埋名”。对于公司法人主体来说,其在存在债款未予清偿的情况下,将公司刊出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款归于消灭,这种刊出不仅不能逃避公司债款,还会导致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款加快到期,并导致公司股东被起诉。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