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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法院向被实行人宣布《实行通知书》,传唤被实行人申报产业成都收账公司法院向被实行人宣布《实行通知书》,传唤被实行人申报产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议受理实行案子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实行人宣布实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或拖延实行金。第二十八条:请求实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实行人的产业状况或头绪。被实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其产业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实行人的产业状况和实行义务的才能,能够传唤被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承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实行人未按实行通知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应当陈述当时以及收到实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产业状况。拒绝陈述或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