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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履约确保金的法令规矩成都收账公司履约确保金的法令规矩 一、履约确保金的概念与法令规矩 所谓合同履约确保金,是指大型投标项目、工程投标、政府收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避免各种不确定性和危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收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催促中标人实行合同的方法,具有操控合同有用执行与危险防备的功能。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一般规矩,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确保金,它是确保实行合同责任的担保。依照《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确保金准则是《投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令准则,收购人在投标文件中也确实能够运用这项准则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令上讲,我以为履约确保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确保。 但是《投标投标法》没有对施行这项准则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矩,比方,履约确保金交给的比例,怎么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招投办理方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确保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清晰的规矩, 但对履约确保金收取与办理没有任何规矩, 政府收购中心详细操作的时分也没有统一规范。 二、履约确保金的效果 履约确保金束缚主体十分清晰,便是项目中标人,履约确保金的首要效果是确保完全实行合同,确保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规范和工期条款实行合同。为了操控中标人合同实行过程中的扣头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必定数额的履约确保金,依据合同随时查核检验,发现问题限时整改,不然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确保金,在详细操作中,误期补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确保金中扣除。笔者以为,建立履约确保金准则对促进中标人履约、避免中标人违约,催促中标人实行合同责任,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效果。 三、成都收账公司履约确保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方法对履约确保金的收取与办理没有规矩, 详细操作时没有统一规范,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材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确保金交给会集收购组织,但是交给的金额与时刻、有用期、交还时刻有些不同。 1、有些当地把履约确保金作为合同收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告诉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矩向业主提交履约确保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两边和收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确保金后合同收效。 2、履约确保金金额有些当地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当地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确保金金额有些当地规矩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确保金交还的时刻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交还。如收购的是货品,有些当地是经收购人检验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当地规矩货品经收购人检验合格交给之日后不计利息交还。工程履约确保金的有用期直至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取得补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用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交还给中标人。 4、不少收购组织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确保金将自动转为履约确保金,一旦投标确保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确保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收购组织对询价收购方式规矩,经收购人特别要求,能够在询价标段中清晰成交供货商在签订合一起,须向收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确保金。收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确保金自动转为履约确保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缺乏能够要求补缴。 5、对政府收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当地规矩经过扣除履约确保金的制裁方法。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询事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确保金10%;第2次扣除履约确保金的50%;第三次扣悉数履约确保金;第四次通报撤销其定点资历,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收购的投标活动。 6、有些当地规矩把履约确保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当地规矩投标人不得私行提高履约确保金,投标人不实行与中标人缔结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确保金;给中标人造成的丢失超越返还的履约确保金的,还应当对超越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确保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丢失承担补偿责任。笔者以为,政府收购中的履约确保金不属于定金。不管供货商是否同意和自愿,收购主体与中标供货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征引定金罚则缺乏法令依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确保金收取数量及规范现在很难有精确的说法。笔者以为,履约确保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收购项目的类型与规划,但大体上应能确保中标人违约时收购人所受丢失能得到补偿,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收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能够的,假如为合同价的 第2页 /(共2页) 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令法规对履约确保金收取的详细数额没有特别的规矩,结合我国的详细情况,自己以为以5%~10%为宜。 2、法令法规对履约确保金交给给谁没有清晰规矩,笔者以为交给会集收购组织比较合理。会集收购组织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一起也便于对收购人与供货商进行有用操控,维护两边的合法权利。 3、 履约确保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确保金返还时刻为检验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刻。履约确保金收取时刻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确保金交还之前,中标告诉书宣布之后。详细的时刻规矩应在标书中清晰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现在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矩中标人在收到中标告诉书几天内,应依照合同规矩缴纳履约确保金,不然将没收投标确保金,撤销中标资历,授予另一中标提名人中标等。不少收购组织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确保金将自动转为履约确保金,一旦投标确保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确保金阶段还要补交,依照《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投标投标办理方法》,原来将中标供货商的投标确保金直接转变成履约确保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矩了,方法规矩五日内交还,依照标书规矩,又有必要在交纳履约确保金后才能交还履约确保金,这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以为,中标后投标确保金自动转成履约确保金 ,缺乏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投标人可将一部分确保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检验停止。在货品或服务收购合同中,投标人也可将一部分确保金展期至装置或调试之后。假如中标人回绝提交履约确保金,能够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拜见《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能够从仍然有用的其他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投标人也有权回绝其他的一切投标,并重新组织投标。 5、也有些会集收购组织不收取履约确保金,笔者以为,收取履约确保金目的便是确保供货商诚实经营和防备危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关于一向从事政府收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货商能够不收,假如会集收购组织建立了供货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归纳查核与评估准则,就能对供货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准则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货商不收履约确保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收购供货商资历审查过程中,收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货商有必要供给相应的确保金,投标收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确保金条款,一般又分为缔约确保金和履约确保金。为了确保政府收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收购国际规矩和各国的政府收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矩。但是,我国的政府收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确保金的条款。投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矩。政府收购中的履约确保金应该经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确保金的详细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责任等有必要有清晰的法令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令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清晰施行履约确保金准则的各项详细规矩,必须加强履约确保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确保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备危险的效果。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