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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关于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

成都收帐公司关于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企业的一切司法程序都要间断。待管理人接收后移交破产法院处理,同时告诉已知债务人并公告受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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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实践中,债务人会以申请破产(特别是破产重整)作为其对立抵押物拍卖处置的手法之一。破产程序触及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申报债务、破产重整计划的拟定及提交等众多阶段,程序漫长,不利于抵押权人快速行使优先受偿权收回债务。一旦案件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从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审议通过到实施一般需要两到三年时间,也将推迟抵押权人的资金回收期。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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