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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关于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成都收帐公司关于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企业的一切司法程序都要间断。待管理人接收后移交破产法院处理,同时告诉已知债务人并公告受理信息。 故实践中,债务人会以申请破产(特别是破产重整)作为其对立抵押物拍卖处置的手法之一。破产程序触及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申报债务、破产重整计划的拟定及提交等众多阶段,程序漫长,不利于抵押权人快速行使优先受偿权收回债务。一旦案件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从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审议通过到实施一般需要两到三年时间,也将推迟抵押权人的资金回收期。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