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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留置清偿”讨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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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点:1确保债务人完成债权;2催促债务人及时实行债务;3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1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富为前提;2只要当债务人到期不实行义务时,债权人才干行使留置权;3留置的财富应是债权人依合同商定而合法占有的财富;4债权人留置财富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实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完成留置权。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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