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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股权收买时公司债款的发表范围

成都收帐公司股权收买时公司债款的发表范围

 一、问题引出

 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转让方和收买方往往会就标的公司债款承当进行明确约好,未予发表的负债将由转让方承当。

 假如标的公司还有子公司,这个子公司的负债是否也应当发表呢?

 有这么一个事例:

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46%股权,转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好,A公司应当全面发表B公司的债款状况,未发表负债由A公司承当;两边将B公司的债款详细列表,作为了协议附件。

 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后,C公司发现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D存在两笔大额负债。C公司遂以A公司未发表D公司负债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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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问题焦点

A公司究竟该不该发表D公司的负债状况。

 本案中,标的公司是B公司,D公司是标的公司的子公司。

 是否应当发表D公司的债款状况,取决于D公司的债款是否归于标的公司B公司的债款?

 假如归于,按照约好应予发表;否则,不应发表。

 三、法令分析

 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

 所谓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就是指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令人格,享有独立的法人产业权,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公司和股东人格是完全独立的:公司的产业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公司的债款也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

 因而,尽管D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可是两者都是独立的法人,B公司仅仅D公司的股东罢了。D公司的债款是自己的债款,不归于B公司的债款,两者不能混杂。

 鉴于D公司的债款不归于B公司的债款,按照协议约好,A公司无需发表D公司债款。

 四、启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在收买公司股权时,假如标的公司存在下属公司,收买方应当要求转让方详细发表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债款状况,而非仅标的公司债款。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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