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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股权收买时公司债款的发表范围成都收帐公司股权收买时公司债款的发表范围 一、问题引出 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转让方和收买方往往会就标的公司债款承当进行明确约好,未予发表的负债将由转让方承当。 假如标的公司还有子公司,这个子公司的负债是否也应当发表呢? 有这么一个事例: 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46%股权,转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好,A公司应当全面发表B公司的债款状况,未发表负债由A公司承当;两边将B公司的债款详细列表,作为了协议附件。 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后,C公司发现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D存在两笔大额负债。C公司遂以A公司未发表D公司负债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二、问题焦点 A公司究竟该不该发表D公司的负债状况。 本案中,标的公司是B公司,D公司是标的公司的子公司。 是否应当发表D公司的债款状况,取决于D公司的债款是否归于标的公司B公司的债款? 假如归于,按照约好应予发表;否则,不应发表。 三、法令分析 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 所谓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就是指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令人格,享有独立的法人产业权,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公司和股东人格是完全独立的:公司的产业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公司的债款也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 因而,尽管D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可是两者都是独立的法人,B公司仅仅D公司的股东罢了。D公司的债款是自己的债款,不归于B公司的债款,两者不能混杂。 鉴于D公司的债款不归于B公司的债款,按照协议约好,A公司无需发表D公司债款。 四、启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在收买公司股权时,假如标的公司存在下属公司,收买方应当要求转让方详细发表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债款状况,而非仅标的公司债款。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