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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债务催收应该请求先予履行法

成都收帐公司债务催收应该请求先予履行法 

 先予履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定以前,为处理原告当时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履行一定的财物的暂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定先予履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履行的。

 请求先予履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清晰、必定

 两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力,如不完成必然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须有当事人请求声。被请求人有履行才能。

本文由成都收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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