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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账公司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呢?

成都要账公司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呢? 

南川法院大观法庭庭长刘小彬介绍,一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用、到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务合法、有用、到期;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务,并因此危害债务人的债务;四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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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罗某申述的这起案子来说,第三人邓某在无法归还原告罗某30000元欠款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催收被告李某的欠款26000元,该行为影响原告罗某债务利益的实现。第三人邓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邓某与原告罗某的两笔债务都属于金钱之债,债务性质能够行使代位权。别的,邓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债务,为李某租借邓某挖掘机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事后邓某屡次向李某口头进行催收,但李某以无钱为由未进行归还。该案涉及的债务债务联系中,各方并未约好还款期限,对于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债务人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至该案申述之日仍未实行。故以上两笔债务现均已合法到期,契合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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